铁路局迎世博与祖国在我心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各位同学们,大家好: 60年的中国法治的发展,可以说经历了四个法律时期,法律实用主义、法律虚无主义、法律经验主义,现在走向法律理念主义。一、法律实用主义:也称法律工具主义法律实用主义有三大特点,一是法律不要有体系,立法也不要要求完善、完备,有一些法律够用就可以了。二是法律也不要太复杂,简要的内容就够了,条文不要过多。三是法律不要太约束人,不要捆绑自己的手脚,法律只不过是做行动准则的参考。法律实用主义所蕴含的观念,一切都不需要,都不必需要法律,也不需要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可以说实用主义就是工具论。法律就是国家的工具,而且应该是很得心应手的工具。二、法律虚无主义法律实用主义可以向两个方面发展,发展得好,我们逐渐走向健康的法治道路。但是,法律实用主义也会走向另一个极端,走向法律虚无主义。很不幸,中国第二个法律阶段就叫法律虚无主义。从1965年开始,一直到文化大革命结束,甚至到了1978年改革开放,不仅什么法律都可以被打倒,宪法也可以被践踏。甚至公检法都可以被彻底砸烂。这一段时期,非常有意思的现象是,最高指示加上群众运动,就可以无视法律。最高指示,只要是一个圣旨,一个上谕,那就是一切行动的最高准则。群众运动也被看作是最天然合法的,一切都崇拜群众运动,这些都成为践踏法律的最大挡箭牌。文化大革命时期,我们常常看到只要以人民的名义,以革命的名义,甚至有时候以国家的名义,什么事都可以干。当时的口号有一句话“只要是符合全中国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的利益,那就什么都可以干”。那么到底谁来说,这是符合中国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吗?那当然只有领袖能够知道。而群众运动,更是自然的代表群众的最大利益。从这一点来说,以人民的名义、革命的名义、国家名义,都可以作为实现个人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最好的围墙。法律实用主义、工具主义,实际是人治的另一面挡箭牌。到了法律虚无主义,这种人治已经体现为用群众的名义,以领袖的名义来体现私人的、凌驾于法律上面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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