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X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2009年年底前,北京市将全面推行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要获得该扶助金,需同时符合六个条件。
据了解,根据《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实施方案》,北京市在2009年年底前将全面推行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特别扶助制度,凡同时符合“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女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合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或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现存活一个、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存活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且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六个条件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60元的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特别扶助对象的审核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分别领取特别扶助金,也就是夫妻每月共可以领取320元扶助金。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自2008年1月1日起发放,2008—2009年度的特别扶助工作现已开展,2010年4月底前将全部完成。
领取扶助金的六个条件:
1、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
2、女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女方年满49周岁;
4、合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或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现存活一个;
5、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现存活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且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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