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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妇女儿童维权知识讲课稿
[发布时间:2010/2/2 11:31:48   作者:佚名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188    文章录入: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妇女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在我国的妇女人权法制建设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性、创造性,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次妇女法修改贯彻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男女平等的精神,全面总结妇女权益保障的成功经验,消除妇女发展的障碍,采取特别措施保障妇女实现与男女平等的权利,对弱势群体给予倾斜保护与救济扶助。修改后的妇女法有如下特点:一是明确执法主体,增强法的适用性;二是突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妇女权益保障的重点,加强法的针对性;三是加大依法行政,依法立权的力度,提高法的操作性;四是总结和借鉴国内外妇女人权发展的成功经验,体现法的时代性。而在妇女法修改的基础上,今年省人大也对《湖南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增强了法规的操作性和针对性。

为了更好地学习贯彻新修改的妇女法和我省的实施办法,下面我结合《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一些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规定,与大家共同学习探讨妇女儿童维权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

一、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社会上有许多男性朋友说,现在已经不用提“男女平等”了,现在女人都骑到男人头上去了,我家里大事小事都是老婆说了算,应该要成立男联了,他们的说法有道理吗?大家是否知道“男女平等”的真正含义是什么?(可以请学员发言)

在很多人的观念里,还把男女平等单纯理解为“男女要一样”、“男女要相等”,但是却忽略了男女两性本质的区别,所以出现了一种社会现象,那就是:女性要取得与男性一样的成就,就要全面进入男性领域,用男性的标准要求自己,把达到男性标准认为是女性的解放,从而产生了女人想做男人的怪念头,社会上出现的女强人就是最好的例证。其实这就说明一种观念:女人要取得男人一样的成就,女人就必须做男人,即以男性价值要求自己,同男性一样进入社会生活。受这种观念影响,现实社会中很多成功的女性,往往无法拥有正常家庭生活,甚至选择了独身。但是,这种忽视女性自身特点的所谓“男女平等”,才是对女性最大的不平等,以男性尺度来要求女性,恰恰偏离了男女平等的目标和初衷。

男女平等应该是男女两性在人格上的平等,机会的平等、权利的平等,即男女的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权利和义务上的对等。男女都有机会享有自己的权利,发挥自己的潜力和才能,给男女以选择的自由,以便参与适合自身的社会活动,从而平等的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提出,是在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政府级会议的致辞中,江泽民书记代表中国政府庄严宣告:“中国政府一向认为,实现男女平等是衡量社会文明的重要尺度。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广大妇女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我们十分重视妇女的发展与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去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具有重大意义,不仅可以为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维护我国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负责任的大国形象,而且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和政策体系,推进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

二、妇女的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各项权利中最重要、最关键的部分。妇女要求得到彻底解放,发挥积极作用,从而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最重要的就是要实现政治权利上的男女平等。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有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以及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权利。 简要地说,政治权利的内容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依法取得赔偿权。

20世纪80年代以来,尽管我国妇女的参政意识和参政水平有了一定提高,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各级人大女代表比例增长缓慢,在有些地区和领域甚至有所下降,十届人大35个代表团中女代表下降的有24个代表团(湖南是其中的一个);全国人大女代表的比例从六届人大开始一直停留在20%左右,在世界的排名从1994年的第12位下降到2005年的第42位;领导岗位女干部比例偏低;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女性成员明显下降,2004年女性村委会委员仅占村委会委员总数的15.1%。可以说,在政治领域,妇女是真正的弱势群体,由于所占人数和比例偏少,往往很难影响到决策,导致一些明显歧视妇女的政策和规定得不到纠正,或者妇女群体的特殊利益得不到全面的维护。这种现象,在基层更为突出。例如出嫁女的问题,为什么会有那么多村规民约不断出台?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做出这些村规民约的基本上都是当地的男性,女性很少参与,根本没有发言权。

在妇女群体中,对政治权利的的意识呈现出两个极端,一方面,作为那些在政府部门工作的妇女,也就是说,与政治接触较为紧密的妇女,她们对“政治权利”表现出很高的关注度和热情度,希望通过法律或政策的规定,为她们在参政道路中搭建平台,而另一方面,作为基层的普通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则对政治权利毫无意识,并不认为自己在这些方面有什么权利可言。因此提高妇女的参政意识和参政水平,是妇联组织在促进妇女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修改后的妇女法分别从各级人大代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成员等方面对提高妇女参政程度分别做了规定,而《湖南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中,从三个角度对妇女参政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实践性。

一是明确了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中女性的比例一般应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由于受《选举法》的限制,选举的结果是完全尊重民意,选民有选谁和不选谁的自由,不能进行限制,因此对于各级人大正式代表我们不能设置硬性的性别比例,但是对候选人的性别比进行规定,尽管会有部分女性落选,但是妇女当选正式代表有了基本的保障。

二是明确各单位领导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女性。实施办法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成入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应当分别有适当数量的女性成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中 , 一般应当有女性成员。”这一规定,为妇女进入领导高层,起到了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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