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委员、同志们: 今天把大家请来开个会,叫内司委第八次会议。我们所以在这个时候开这个会,一是因市人大常委会班子进行调整,广福主任荣升为主任,对内司委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因内司委委员在较长的一段时间严重缺额,市第六次人代会补选了内司委主任委员张永坤同志,第二十一次常委会又补选了兴旭、正涛、玉生三名同志为委员,这样内司委委员就基本配齐了(缺一名副主任委员)基于上述两条原因,感到有必要召开一次会议,目的是内司委委员新成分增多,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内司委的性质、职责、和委员的任务;新老委员见见面互相熟悉一下以便于日后工作的开展。在此,我作为人大常委会联系内司委的副主任对新到内司委工作的同志表示由衷的欢迎,对内司委原有的委员在过去几年内的出色工作表示感谢。下面我讲几点意见,供同志们参考。(本站文章均来自网络由本站编辑整理并发布,如果您有演讲稿 、竞聘稿等各类方面的写作需求,请联系我们:13220535006 在线QQ:316327876) 一、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工作性质和地位 1、涉及内司委的基本知识 内务司法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不是人大常委会的内设机构,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接受大会主席团领导,闭会期间接受常委会领导。 内司委采用委员制,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组成人员是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的,换句话说内司委委员必须是人大代表。他们都是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其中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还是同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在大会期间,内司委与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地位相当,同是为大会服务的工作机构。 内司委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决定了它的活动原则实行会议制,而不是首长负责制。主要工作方式:一是严格依法办事;二是集体讨论决定问题,凡是内司委研究和审议议案,对某一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意见,都应当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个人不能决定处理;三是依程序办事,内司委开展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内司委的议事规则,不允许有随意性。 内司委与人大常委会比较。内司委是权力机关的常设工作机关,属权力机关的内部机构,不能对社会直接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而人大常委会则是权力机关实体,能够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决议、决定。 二、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概括地说,有以几个方面: (1)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与内务司法工作有关的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 (2)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与内务司法工作有关的方案,检查有关议案办理情况,并参与听取受质询的市内务司法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 (3)督促市本级各司法机关保证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和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系范围内遵守和执行; (4)参与立法活动,对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交付征求意见的属于内务司法方面的法律、地方性法规草案,收集意见并提出修改意见; (5)参与上级和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有关视察、评议、专题调查和执法检查; (6)围绕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的有关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会议审议意见落实; (7)审查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内务司法工作的各种规范文件和市辖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内务司法工作的决议、决定,对其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问题,向主任会议提出的审查报告; (8)联系市本级各司法机关和市辖各县、市、人大常委会的对应工作机构,听取其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9)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受理人民群众提交的有关司法方面的申诉和控告以及对市本级各内务司法机关工作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对其中的重要问题和案件进行交办并督促办结; (10)会同信访部门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机关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对司法机关办理的有关案件进行监督。 三、内司委委员的职责 上面我主要讲内司委的性质和职责,那么主任委员、我们这些委员工作任务是什么呢?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行使审议权。代表有权审议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这是作为国家主人的代表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审议权包括知情权和发言权,代表在审议中有权了解与议题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有权发表意见,包括不同意见和观点。经过审议形成多数人赞同的意见后,大会有关文件应当充分尊重这些意见,进行必要的修改。 二是行使选举权。代表有权参加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和“两院”领导人员、上级人大代表)。这是人大代表的最重要的职权。选举制度是人大制度的基石。人大代表的选举权是否受到尊重是选举制度完善与否的标志。 三是行使质询权。代表在审议报告时,有权向本级国家机关提出质询案。质询案是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形式,对违法行为带有弹劾性质。提出质询案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质询案按照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全体代表大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出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四是行使表决权。表决权是人大代表对交付大会的议案或事项表明态度的权利。在代表会议上的表决,每位代表都平等地享有一票权。从总体上说,代表行使表决权就是大会行使决定权,如果没有代表的表决,大会就无从决定问题,因此说每个代表是行使决定权的主体,这是确定的。但是,最终决定权的主体则是不确定的,表决结果是少数服从多数,多数人成为最终决定权的权利主体。 五是进行三(查)察。这是委员在闭会期间执行职务的重要方式。内容包括:检查与内务司法机关相关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在我市的贯彻执行情况;视察法院、检察院有关工作情况;调查社会反映强烈的重点、热点问题并提出意见等。 四、深刻认识内司委工作的重要性,充分发挥内司委委员的作用 人大内司委负责联系内务、司法机关和有关群众团体。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方面负有重要责任,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内务部门和群众团体负有加强社会保障,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职责,做好这方面工作有利于钝化社会矛盾,减少不稳定因素。进一步加强人大内务司法工作,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有利于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在工作实践中,就是对那些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重点加以监督,一督到底,抓出成效,切实保证涉及到内务司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得以正确地贯彻实施。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开拓进取,不负使命,卓有成效地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推动全市人大内务司法工作的开展。 做为一名人大内司委委员在工作中,至少能够发挥五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参与作出决定的作用;二是实现监督协助的作用;三是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和分析情况的助手作用;四是提供工作建议、意见的参谋作用;五是联络各方的桥梁纽带作用。现在我们在座的同志大多是刚刚接触人大内司委的工作,由于多数委员不是专职从事人大工作,兼有本职工作,委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要想迅速完成角色转变,适应委员会开展工作的需要,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提高理论素质。我们内司委的主要工作就是进行法律监督。教育者首先受教育。作为一个监督者也一定要高于被监督者。因此,做为一名内司委委员一定要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的理论素质,这样才能把监督工作做好,树立我们内司委的威信。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同时,还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对法律知识和人大工作知识的学习,尤其要学好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这些重要的的法律,为切实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做好监督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要积极参加各种会议,提高实践水平。上面在内司委的工作方法中我以经提过了,我们内司委的主要工作方法,就是通过召开各种会议,做出各项决定的。在进行三(查)察过程也要召开如汇报会,座谈会等会议。这样就要求我们大家要按时参加会议,并且要积极参与各项决定的讨论,反映出自己参与决策的水平。当好参谋助手。发挥自己熟悉本职工作的优势,协助委员会做好监督工作。 三要处理好自身工作与委员会工作的关系 由于体制的原因,我们这些委员都是兼职的。这就对大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把自身的工作做好,又不能忽略委员的工作。这也成了影响委员坚持参加委员会工作的一个因素。有些委员因自身工作太忙的缘故很少或者没有参加委员会的活动,如果长期这样,就是失职了。这里就有思想认识的问题,如果思想上重视了,是可以两者兼顾的。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四个条件:一是有些委员自身的工作与委员要做的工作相同或相近,只要转换一下角度就可以了,这类委员的工作不会有太大的困难;二是委员会的工作任务不是很重,具体事务大多数由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去完成,委员的任务主要是参加会议、视察、检查和调研等集体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是如果确实无法参加活动时,应该通过相关的渠道向委员会的领导及时沟通,以免造成委员会工作上的被动。因此,我希望全体委员消除顾虑,正确处理好自身工作与委员会工作的关系,做一名称职的委员。 四要密切联系有关方面,做好桥梁和纽带。做为内司委的委员要密切关注“两院”及政府的有关部门,把各系统的最新动态反映上来;要经常深入到群众中去,了解情况,善于把人民群众和各方面的意见带上来,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和内司委委员的作用。 最后,希望各位委员能够热心关注内司委的工作,深切关注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社情民意,以积极主动的态度,以务实的工作作风,从大局出发,积极参加内司委的各项活动,增强推进依法治国和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开创全市人大内务司法工作的新局面做出不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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