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腐倡廉中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点滴思考
在反腐倡廉中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点滴思考 《江泽民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一书,是系统学习江泽民同志反腐倡廉重要思想的基本教材。书中第五部分明确指出:“反腐倡廉,既要治标,更要治本。”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是党的十六大报告确定的方针。我们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自觉遵循这一方针,把治标和治本有机结合起来,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是建设部门反腐倡廉的客观要求 建设部门,经过多年整顿,在反腐倡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从全国范围看,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建设领域仍是腐败案件的多发高发的行业,只要建设活动不停止,腐败现象就不会停止。建设部门的党员干部也不是生活在真空里,在腐败和反腐败的斗争中,打败仗的仍有人在。建设部门重点岗位权力容易产生不廉洁行为的薄弱环节还没有得到有效监督和制约,一些处于实权岗位的干部,仍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 同时,建设部门权力运行的特点,迫切需要在反腐倡廉中加大治本的力度。建设部门是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担负着资质年审、工程审批、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工程设计、工程结算等重要职责。建设部门的职能职责,决定了其权力在运行中具有不确定性。所谓不确定性,是指在规范建设部门职能职责的法律、法规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其权力往往是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决定以及领导的指示而运行的。法律、法规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而政策、决定、指示可能处在经常的变化和调整之中。 建设部门的公共权力,缺乏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如在工程审批,在没有实施规范的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的情况下,违规操作、搞“变通”、拖着不办为难人、迫使对方给“好处”等行为就有可能发生,要改变这一状况,建设部门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 二、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是深化建设部门反腐倡廉工作的切入点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政府职能的转变,加速了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行反腐倡廉工作,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如果我们在反腐倡廉中,不坚持从严治标,严惩腐败,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就难以遏制,治本工作也就缺乏必要的基本条件。只治标,不治本,不从源头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反腐倡廉就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已取得的成果也就难以巩固。 建设部门在反腐倡廉中做好治标工作,要重点把握住资质审查、工程审批、招标投标等容易发生不廉洁行为的薄弱环节,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并针对系统工作特点,尤其注意查处那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活动的吃、拿、卡、要等所谓“小事”,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接受企业纪包和有价证券等权钱交易行为,以及接受企业的邀请,参加各类名为学习考察实为游山玩水的违纪行为。 建设部门在反腐倡廉中要做好治本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抓好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筑牢防线,着力预防职务犯罪。近年来,建设局把党员干部思想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开展党风廉政纪律教育,认真组织民主评议党员,着力提高党员干部的“免疫力”,引导党员干部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经得起金钱、美色的考验,过好权力关。建设局还有针对性地实行政务公开,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真正做到政务公开,让人民群众有知情权、监督权、批评权和建议权。坚持以规范权力为主线,以强化监督为切入点,以紧贴业务为目标,健全完善各项制度,防止工作出现随意性,使想滥用权力搞腐败的人没有可乘之机。 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创新,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确保建设部门的权力规范运行 (一)结合建设部门的工作实际,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上实现创新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倡廉的“龙头”工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体现了责权的统一,从制订上规定了各级领导干部要负起“一岗双责”的责任。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在于严格责任追究,要形成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责任制要延伸到科(室),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网络。同时,要不断健全以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民主评议、工作报告等为主要内容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制度体系,完善以督察考核、责任追究为重点,促进责任制全面落实的工作体制,努力形成反腐败的整体合力。 建设局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注意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抓好机关内部的责任制落实工作。“一把手”责任到位,“一把手”负起对班子成员、对广大党员干部的教育责任,负起对重要业务工作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督察的责任。二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向科(室)延伸。主管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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