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习期——分为两种情况。一种如同上面的见习期。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另一类是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期限,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双方发生争议时,只能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2.学徒期——是让新招收的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培训、学习期限。学徒期的长短一般根据工作岗位、技术等级要求确定。在学徒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安排工作岗位并支付劳动报酬,为学徒工缴纳社会保险金。
3.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以下三类人员必须签订服务期协议:一是用人单位花费大量费用招聘的人员,多于用常规手段和资金招聘的人员;二是投入大额资金进行过特殊培训的人员,例如飞行人员;三是用人单位为其提供了特殊待遇的人员,如提供住房、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服务期限通常以5年期居多,与合同期限同步履行。在服务期协议中一般都附有确定的违约数额。
4.合同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简称。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在劳动关系中约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具体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三种类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合同期限的长短。合同期是每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明确的内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5.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相互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试用期与合同期有一定的联系。首先,试用期是包括在合同期内,与合同期的起标时间是同一的;用人单位不能从合同期中剥离试用期。其次,试用期的长短是根据合同期的长短来确定的,并受法律的限制(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6.见习期——是针对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用人单位,需要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一年见习期。见习期满合格者则办理转正手续、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要求,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退回学校重新分配。见习期本质上是一种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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