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法治将成为一种信仰。 依法治国提出17年来,中央全会有史以来首次专题研讨法治问题,中央不负众望,四中全会拿出了不少“干货”,其中之一便是“领导干部再也不能干预司法”,用“法”编制“关住权力的笼子”,用法治夯实执政之基。古往今来,人们迫切地追求着公平正义,这从民众对古代明君、清官良吏的殷切期盼和猛烈点赞可见一斑。前段时间,媒体报道某书记遭遇请托人“全市都归你管,法院还能不听你的?”的无厘头质问,让人不得不承认在依法治国讲了很多年的今天,法治观念普遍缺失,行政干预司法实例屡见不鲜仍然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中央在法治上的重大突破让我想起《圣经》中有句名言叫“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实现权力的归权力,司法的归司法,提升法的尊严,让人们发自内心地信仰法律,这对遏制“权比法大”、“以权代法、以言代法”有重大意义,实现依法治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从领导过问到依法办事。社会习惯性地认为“朝廷有人好办事”,一些问题被领导过问,解决的可能性和效率都大大提升,复杂难办的事情也办得特别顺畅,如“荆州市市长闻到烟味要求查查”直接促成了当地焚烧秸秆问题的处理以及相关问责机制的启动,如果市长感冒没闻到烟味,想必焚烧秸秆这样的事便无人问津了。领导随意过问,超越职权,依靠个人意志左右行政过程,归根结底还是“人治大于法治”在作怪,四中全会提出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就是要保障“权为民所用”,保证公权力不随意超越职权范围。社情民意应该通过正常的渠道反映给相关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依照正常的制度化途径加以解决,有关责任人办事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启动相应问责机制。从越俎代庖到权力不相侵,如此方可形成良性循环。
划定三八线,厘清权与法的范围。任何事物都是有界限的,职权也不例外,践行依法治国,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需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关系,特别要厘清权力和法律的界限。“一把手”的主要任务是抓大事、抓方向,而不是事无巨细到处插手。让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其核心是有明确的规则和程序,不管什么案件都要按照既定规则和程序来办,让党政领导干部不能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干预司法机关办案活动。要把党政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党纪政纪、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情况列为考核重要内容,建立“插手、干预司法机关执法办案行为”监督惩处机制和司法系统处理“人情打招呼”的规范化流程,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从“记录”、“通报”到“追责”,实际上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追责线索,使法治程序化、规范化。
司法独立才能司法公正。接受和实行司法独立实现法治国家的必然需要,司法独立要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司法与人大存在着权力的下位与上位,被监督与监督的关系,从根本上说不能独立于人大,但能独立于行政权,但无论是人大还是行政皆不能随意介入司法程序,干涉司法权的具体行使。二是司法要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党的领导主要是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总揽全局,亦不能在法律程序之外干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法治党,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司法独立的有益探索,所谓屁股决定脑袋,实现人、财、物不受制于地方,公正司法才能从根本上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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