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同志们好!
我的发言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谈谈我处今年的工作,第二是对落实矿长下井带班制度谈谈自己的想法。
今年以来,我处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处室和分局的紧密配合支持下,认真贯彻执行了2011年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精神,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根据2011年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要求,按照职责划分,积极参加市县国有及乡镇煤矿的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认真做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发证以及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等工作,认真地履行了各项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较好成绩。
全省市县国有和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今年截止目前,全省市县国有和乡镇煤矿共发生事故2起,死亡3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与去年同期发生事故6起,死亡7人相比,均大幅度下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基本稳定。
参加了春节前后、“两会”期间的重点监察和整合技改、安标设备和建设项目的专项监察。我处监察人员分别到平凉、张掖、酒泉、白银、兰州、金昌、武威等市的15个县区开展监察活动,对查出的问题都都下达执法文书。春节前及时下发了《关于做好春节煤矿放假和复产验收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市县认真做好春节期间的煤矿安全工作,由于措施得力,确保了煤矿在春节和复产过程中没有发生事故。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今年以来共办理变更和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17户,在办理变更和延期发证过程中,严格执行政务大厅颁证流程,严格对资料进行审查,对办理情况及时在我局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保证了变更和延期审查发证工作顺利进行,整个发证工作做到了公正、廉洁、透明。
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今年以来,共审查了3户煤矿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了严格的审查。
对群众举报的隐瞒事故和非法生产行为进行了查实。根据局领导的批示,我们会同监察分局和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共同对举报情况联合调查,调查结果已上报有关部门。
认真贯彻落实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我处严格按照《 2011年党风廉政责任书》的要求开展工作,严格执行“九条纪律”、“十不准”,把廉政建设贯穿到监察执法等各项工作之中,每办理一件事,都召开处务会议研究决定,做到了事事有根据,件件有着落,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双汇报”制度,切实做到了廉洁执法、公正执法、严格执法。严格执行“监察日志”和“廉政监督卡”制度,签订承诺书,提高了每个监察人员的廉政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在具体工作中,做到了严格按制度程序办事,做到公开、公平、透明,从源头上杜绝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下半年是煤矿安全的重要时期,压力更大,任务更重,我们要紧紧围绕局党组的决策部署开展工作,进一步落实我处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增强全处监察人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廉政意识,严格落实两个主体责任,上下互动,齐抓共管,努力减少一般事故,控制较大事故,杜绝重大事故,继续保持市县国有和乡镇煤矿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 第二个问题,我主要谈谈落实矿长下井带班制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33号令《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已于2010年10月7日颁布实施。从今年我局几次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的情况看,煤矿矿长带班下井制度在一些煤矿落实较好,尤其是在生产能力较大、管理正规的煤矿落实较好,但在一些较小的煤矿(3万吨、6万吨)落实不是太好,存在一些问题:
1、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随意由煤矿指定“名义上的副矿长”或技术负责人以及矿长助理代替下井,真正握有实权的矿长、法人代表、投资人等很少下井。
2、不建立矿长带班下井的制度。对矿长带班下井的时间、下井的任务、下井的次数、交接班情况不进行具体规定。
3、无矿长下井带班记录或记录不全面、不真实。
4、矿长下井带班的情况没有在井口显著位置公示,也没有在煤矿公示栏里公示,群众无法对矿长下井情况进行监督。
5、针对矿长带班下井的行政处罚比较少。
许多事实和实践经验表明,只要煤矿领导坚持带班下井,相当一部分事故是可以避免或降低事故范围的。2010年10月16日,河南省平煤集团平禹四矿发生瓦斯突出事故,当时该矿一名副总工程师正在井下带班,但他发现风流不正常瓦斯超限的征兆后,立即通知调度室向各作业地点下达撤人命令,由于他果断处置,组织井下工人有序撤离,使井下270人有239人安全撤离,从而避免了更大事故的发生。所以,井下发生险情,是否有领导果断处置,组织职工有序逃生、自救相当重要。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已经颁布实施,可是,一些煤矿的负责人还是只追求产量、利润,重生产、轻安全,矿长下井带班制度流于形式。国家要求矿长带班下井,是让矿领导深入现场加强管理,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置,从而及时排除隐患、保证安全。为了防止煤矿领导作假,国家明确规定了矿长带班下井公示、举报、查处等制度,然而,一些煤矿不在安全生产投入上想办法、找出路,而是设法钻政策空子,使规章制度成为“摆设”,给监督管理造成很大困难,其结果必然是留下安全隐患。方针政策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为此,为了使矿长带班下井制度落到实处,本人建议:
1、切实加强矿长(法人代表)带班下井带班制度的监督监察。不论是省局还是分局,都要把矿长带班下井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监察。
2、要督促和监督地方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认真落实矿长下井带班制度。把矿长带班下井作为落实煤矿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来抓。
3矿长带班下井情况必须在煤矿公示栏内向广大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矿长没有做到位,没按规定办,工人有权不下井。我局应该向煤矿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地址,主动接受职工群众的举报,对受理的举报,已经查实,要从重处罚。
4、加大对矿长(法人代表)带班下井情况的监察,严格执行国家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煤矿,必须严格处罚,决不能姑息迁就。对矿长不是法人代表的,监管部门和煤矿要对法人代表的下井次数也要做出明确规定。
5、不论是重点监察还是专项监察,都要把矿长带班下井作为重要内容进行监察,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对问题较多的市县要提出批评,并及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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